晨报讯(记者 武新 通讯员 常鸣)花750元购买正版软件,安装时却发现如果不同意微软公司的协议,就不能继续安装,消费者郭力将微软公司告到法院,请求确认微软协议中的28项条款无效,并公开赔礼道歉。昨天,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,该院判决确认协议中有4项条款属于“霸王条款”,判决无效,郭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。
2006年7月6日,河南郑州的郭力购买了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软件一套,回家安装时发现,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《许可协议》和《补充协议》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。郭力认为,协议中的28项条款显失公平,对消费者明显不利。
对此,微软公司认为,涉案协议的各项条款主要是对原告获得的权利的明确,不存在免除被告微软公司责任、加重原告责任或者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内容。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,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惯例。如果不同意该协议,用户可以选择退货。
经过对协议中28项条款逐条审查,法院最终确认,有4项条款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,已构成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合同法》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,应被确认为无效。其中,涉案条款中第20条第一项和第27条约定,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、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。涉案条款第20条第二项、第28条规定限制微软公司责任条款。涉案第26条第一项,免除被告微软公司对“OS组件”和“支持服务”的瑕疵担保责任。